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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凯发k8官网  patyjx.com  2009/12/7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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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渝科委发〔2004〕7号)
      
    各相关企业:
    依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尽快提高我市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我们制订了“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现予印发施行。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请你们给予持续的支持与配合。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联 系 人:田正伟、陶忠明
    联系电话:(023)67611606、67606059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
      
    重庆是老工业基地,众多的企业和较强的加工配套能力,曾为经济的开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面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的形势,我市企业只有尽快掌握和熟悉国际经济贸易和市场竞争中的通行规则,加快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保持强力的开展后劲,跻身国际市场,创造出更辉煌的成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关键领域若干科技开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温家宝总理在赴辽宁考察时强调,要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展步伐,鼓励在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中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用自主知识产权振兴老工业基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温家宝总理的指示,为在我市做优做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能力强的特色企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营造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开展高科技产业,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入世”要求的企业专利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面向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包括我市工业五十强企业,六十六户重点企业,乡镇企业五十强企业),召开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成专家小组,赴企业指导帮助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把专利工作切实纳入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形成能体现我市产业特色,技术含量高的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二)顺利获得三年时间的服务(即2004年—2006年),力争使重庆市的专利申请量在200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并使纳入该服务计划的制造加工类企业都拥有专利;企业专利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得以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创建服务小分队。小分队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专利代理、专利法律、专利文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分三组赴企业免费召开专利服务。
    小分队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人员培训服务。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普及专利知识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决策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水平。根据企业的需求,可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利用、专利纠纷的解决等方面。一般基础知识与重点专业知识的培训、短期集中培训与讲座研讨式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2.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服务。对企业的主导产业和产品、关键工艺技术、研发的新技术等,确认其是否具备专利性,并协助申请专利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申请时间和保护范围的确定、申请的国别、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费用的交纳等专业知识方面给企业以指导和帮助。对已申请专利的,在市场发现有被侵权嫌疑的,专家组可帮助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审查,对专利申请量大支付申请费有困难的,协助其减免专利申请费。
    3.专利技术实施服务。讲授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和渠道,为需要转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在知识产权局网上免费发布项目信息;现场召开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备案。
    4.企业专利信息检索服务。为企业免费给予其专业领域内的专利文献检索;对技术人员进行因特网专利文献检索与利用的培训,协助企业建立起适合本企业需要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引导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立题前及研制开发过程中和产品、技术出口前,如何运用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在技术、设备引进以及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外方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此外,还要顺利获得检索专利文献,分析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开展动态,为制定并调整企业的经营开展战略服务。
    5.防范知识产权纠纷服务。讲授专利纠纷以及假冒、冒充专利的法律特征及其解决方法,如何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以应对国内和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合作、出口贸易等环节如何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并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为重点企业解决专利纠纷给予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对于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案件以及假冒、冒充专利,能确认的应立即进行查处,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6.指导重点企业召开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实施。顺利获得分析专利文献,在分析本行业的国际开展态势和国内外竞争对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的基础上,帮助企业从编制开展计划规划、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到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诉讼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运用相应的竞争策略。
    7.指导重点企业加强专利产权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各项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研发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二)资助重点企业申请专利。对列为专利服务行动计划中的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其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和第一年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给予适当的资助(“资助办法”见附件一)。鼓励产品有出口前景的制造企业申请国外专利。
    (三)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与重点企业相互沟通并建立起密切的协作关系,促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形式多样、快捷高效的专业服务,满足重点企业经济开展对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的市场需求。
    (四)广泛召开知识产权的宣传。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举办大型的知识产权义务宣传咨询活动,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刊、专栏及专版等,宣传重点企业在专利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加强舆论导向,增强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完善激励措施。专利服务行动计划三年期满后,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重庆市专利明星企业”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办法”见附件二)。
    四、实施步骤
    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从2004年起实施,2006年底结束,为期三年。计划实施工作启动后,先召开信息发布会,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情况,实行动员;再邀请专家进行一次专利基本知识的培训,打好基础,调查企业需求;按照先支柱产业后其它产业的原则,专家组分赴企业召开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创建“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列入“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应指派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专家小组成员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服务工作免收一切费用。专家小组到企业要轻车简从,不收受任何报酬和赠与,给企业减轻负担。对工作出色,成效果显著的专家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立“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明星企业的奖励和工作开支。
      
    附件:1.专利服务计划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
    2.重庆市专利明星企业评选办法
      
    附件一:
      
    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重庆市重点企业发明创造的持续性,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其加快专利申请,按照《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中国专利,包括正在审查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请求的受理、审批和资助费的发放。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对象为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是一个单位以上的,应由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会同所有专利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请求。
    专利申请人均为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由第一申请人提出资助请求,其他申请人不能就同一专利再次提出资助请求。
    第六条 发明专利的资助范围为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和授权后的第一次年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范围为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和授权后的第一次年费的资助额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 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费资助请求的专利,必须是当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 已经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已经取得了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该专利授权的当年可以再次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的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和第一次年费的资助请求。
    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和授权后第一次年费的资助,由该专利的申请人在该专利授权的当年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一次性提出资助请求。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的当年,没有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费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该专利授权的当年,不再对其申请费进行资助。
    第九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审批一次企业提出的专利申请费资助请求。
    第十条 提出专利申请费资助请求的企业,在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请求时,应当提交并出示下列材料:
    1.《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和《专利申请、授权统计表》。
    2.请求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时,要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所请求资助的专利项目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请求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维持费和授权后第一次年费的资助时,要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发明专利的《授予发明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请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时,要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收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企业的资助请求后,对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经过审核批准后,即拨付资助款。
    第十二条 取得资助费批准的企业应当办理有关资助费划拨的财务手续。
    专利申请人是一个单位以上的,资助费划拨给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
    专利申请人均为参加“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资助费划拨给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十三条 请求资助的企业在其资助请求的审批期间,变更企业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及时通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企业在提出资助请求时,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经资助的费用将全部追回,并且停止其再次提出资助请求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28日公布的《重庆市专利申请费资助操作细则》即行废止。
    (编者注: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专利申请、授权统计表与市知识产权局衔接)
      
    附件二:
      
    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总结和推广企业召开专利工作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我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专利制度的水平,按照《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的评选。
    第三条 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的申报、评选和表彰,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将专利工作贯穿于本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全过程;
    (二)专利工作管理组织健全,配备了必要的专利工作人员;
    (三)专利管理和保护制度规范,建立了专利奖酬激励机制;
    (四)充分运用专利文献,开发新产品、研究制定专利战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专利保护水平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显著提高;无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六)专利技术实施率比较高,经济效益显著;
    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的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的评选,采取申报与评选相结合的方式。
    (一)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均可根据评选条件直接向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评选办公室申报。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选办公室的评审意见,审定专利工作明星企业名单。
    第七条 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给予表彰,授予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并在《重庆日报》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广泛宣传。
    第八条 凡在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如发现申报单位在专利方面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称号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后,撤消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称号,并追回奖牌和奖金。
    (二)参与重庆市专利工作明星企业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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