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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转制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凯发k8官网  patyjx.com  2009/11/27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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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

      “对转制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48号)
      
    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委、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市属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只负责发放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2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或市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调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市属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从2002年开始,国家或市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实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贯彻意见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央、市属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有关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制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组织、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组织(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实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组织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组织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5个科研组织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 中央、市属科研组织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有关情况统计表

      分类
      序号
      单位名称
      转制时间
      有无事业费
      备注
      
      
      中
      
      央
      
      属
      1
      交通科研院
      2000/10/01
      有
      
      2
      仪表材料研究所
      1999/07/01
      有
      
      3
      汽车研究所
      2000/10/01
      有
      
      4
      煤炭科研院
      1999/07/01
      有
      
      5
      三设计院
      2000/10/01
      无
      
      6
      煤炭设计院
      2000/10/01
      无
      
      7
      医药设计院
      2000/10/01
      无
      
      8
      钢铁设计院
      2000/10/01
      无
      
      
      
      
      
      
      
      
      
      重
      
      庆
      
      市
      
      属
      1
      化工研究院
      2002/01/01
      有
      
      2
      机电设计院
      2002/01/01
      有
      
      3
      生物技术研究所
      2002/01/01
      有
      
      4
      纺织研究所
      2002/01/01
      有
      
      5
      建筑科研院
      2002/01/01
      有
      
      6
      理化计量中心
      2002/01/01
      有
      
      7
      光机所
      2002/01/01
      有
      
      8
      钢铁研究所
      2002/01/01
      有
      
      9
      高技术创业中心
      2002/01/01
      有
      
      10
      造纸研究所
      2002/01/01
      有
      
      11
      计算机研究所
      2002/01/01
      有
      
      12
      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002/01/01
      有
      
      13
      有色金属研究所
      2002/01/01
      有
      
      14
      食品研究所
      2002/01/01
      有
      
      15
      血液制品所
      2002/01/01
      有
      
      16
      化工设计院
      2002/01/01
      有
      
      17
      医药研究院
      2002/01/01
      有
      
      18
      硅酸盐研究所
      2002/01/01
      有
      
      19
      日化研究所
      2002/01/01
      有
      
      20
      电子技术研究所
      2002/01/01
      有
      
      21
      害虫防治所
      2002/01/01
      无
      
      22
      电气科研院
      2002/01/01
      无
      
      23
      市政勘察设计院
      2002/01/01
      无
      
      24
      环保设计院
      2002/01/01
      无
      
      25
      水利电力设计院
      2002/01/01
      有
      
      26
      公路勘察设计院
      2002/01/01
      无
      
      27
      公用事业设计院
      2002/01/0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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